AEO政策背景
2014年6月,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社会信用法》列入立法研究
※ 海关总署于2014年10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并订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就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分类,并与国际AEO认证接轨:
AA类企业 → 高级认证企业
A类企业 → 一般认证企业
B类企业 → 一般信用企业
C类企业 → 重新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或失信企业
D类企业 → 重新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或失信企业
※ 2015年11月,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2015开始,出台了一系列多部门联合激励、惩戒措施
※ 2015年12月“黄埔海关企业认证中心东莞工作站”挂牌成立,正式拉开了海关对企业实行“信用管理”的大幕。
※ 2018年1月,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于2018年3月3日发布海关总署第237号令,并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8年4月,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32号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作为《信用办法》配套执行文件继续有效。海关按照《信用办法》和《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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