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认证资质审批要求、人员注册对照
一、审批领域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2020年7号),服务认证领域共设置一般服务认证领域22个和国推认证领域3个。
与《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2016年24号)相比,服务认证资质审批领域并无变化。根据2016年24号公告,一般服务认证参照国家标准GB/T 7635.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 第二部分 不可运输产品》划分为22个认证领域。
图1.服务认证审批领域
二、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审查要求
完整内容请参见《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2016年第24号)》(http://www.cnca.cn/xxgk/ggxx/2016/201609/t20160914_52545.shtml),本文仅列出与服务认证资质审批相关的要求。
(一)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产品和服务认证资质的,申请者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服务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四)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5.1认证人员是指能够对认证活动各环节产生重要影响的六类人员,包括: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人员、认证申请评审人员、认证审核方案管理人员、认证审核人员(拟从事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产品认证检查、服务认证审查的人员)、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认证人员能力的评价人员等。申报的专职认证人员应全面覆盖以上6类人员。
5.2专职认证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5.2.1与申请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社保缴费单位为申请者、申请者分支机构或申请者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5.2.2申请者返聘的具有认证人员注册资格的退休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内退人员。正式退休或提前退休的人员,提供退休证明以及与认证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内退人员提供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确认的证明以及与申请者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5.2.3申请者的出资方为事业单位时,由出资方任命在申请者机构任职的事业编制人员。由申请者的出资方提供事业编制证明。
5.3专职认证人员应当具备的能力
5.3.1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人员
具有相应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熟悉认证依据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熟悉认证认可相关标准及认证程序要求;熟悉相应领域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
5.3.2认证申请评审人员
熟悉认证依据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熟悉相应认证领域划分并能正确判断认证委托人委托的认证领域和专业;熟悉本机构相应领域专业资源配备情况。
5.3.3认证审核方案管理人员
熟悉认证依据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熟悉认证认可相关标准及认证程序要求;能够识别各认证领域的专业特点;能够根据认证客户的业务/产品/过程/组织结构的知识和信息识别其对审核方案,特别是对审核组的能力要求;熟悉本机构相应领域专业资源配备情况。
5.3.4认证审核人员
具有与认证领域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理解和掌握认证依据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熟悉认证认可相关标准及认证审核原则、实践和技巧;了解企业管理和组织运作相关知识,了解认证机构认证管理过程要求,完全能够按照认证机构的程序和过程开展工作。
5.3.5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
同认证审核人员的能力要求。
5.3.6认证人员能力的评价人员
熟悉认证认可相关标准及认证程序要求;能够识别各认证领域的专业特点;熟悉认证流程及认证过程各阶段的专业管理要求;掌握专业能力评定要求;熟悉各类认证人员的能力准则,能正确选择对认证人员能力评价的方法,并能基于已有的证据准确判定受评价人员的能力与准则的符合性。
5.4专职认证人员的评价结果证实性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被评价者的学历、与所评价专业相关的工作经历、认证认可经历、培训经历以及其他可支撑评价结论的信息以及评价结论,评价过程和评价结论应符合GB/T 2702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等认证认可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认证机构自身的人员管理程序。
三、认证规则备案
认证机构可在批准的“认证领域”内自行研发并开展“认证项目”。按照国家认监委规定的要求和时限进行备案。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2015年18号):
认证规则是规定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等认证程序要求类文件。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发布,由取得相应认证领域从业批准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或实施的认证规则适用于2015年18号公告范围。
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规则发布后30日内,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http://report.cnca.cn)”,使用“认证规则备案”功能模块提交认证规则备案。
对于属于备案范围的认证规则不按照本公告规定进行备案而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国家认监委将依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相关数据
通过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截至目前服务认证机构共计323家,占有效认证机构653家的49.46%。


五、人员注册
2015年6月1日,国家认监委发布11号公告,认证机构资质审批与认证人员注册进行了分离。认证机构在提交设立或扩大业务范围申请时,十名专职认证人员中的认证审核人员已不要求在协会取得注册资格。认证机构开展服务认证审查活动,目前仍需要由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取得注册资格的审查人员作为审核组成员。
对照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官方网站,认证人员注册采用注册和确认两种方式实施,与服务相关的认证人员注册规范包括《服务认证审查员注册准则》(适用于一般服务认证注册项目)、《软件过程及能力成熟度评估师注册要求》、《CCAA 体育服务认证审查员确认方案》、《CCAA 绿色市场认证审核员确认方案》。
图4.审批领域与人员注册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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